董事會職能 (包括企業管治職能)

董事會須-
  1. 監察本公司的業務及事務的管理。除了其法定職責外,董事會亦負責檢討及批准本公司的策略性計劃、主要營運措施、主要投資及集資決定;識別本公司業務的主要風險及確保實施適當系統以管理該等風險;檢討本公司的財務表現及評估高級管理人員的表現及薪酬。本公司日常管理事務交由管理層處理。
  2. 定期舉行會議,每年最少舉行4次會議,並視乎情況召開特別會議。
  3. 為了讓董事會有效地履行其職責,董事可定期取得本公司財務狀況的更新資料。於任何董事會會議前,董事亦會取得適時及完整的資料,讓董事作出知情決定。
  4. 隨時可循個別及獨立的途徑接觸本公司的高級管理層,包括公司秘書。不論是個人代表公司,董事於履行職責時可索取專業意見(如需要),費用由本公司承擔。
  5. 董事會由審核委員會、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協助。董事會認為各個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富有經驗,並概無與彼等於委員會的職務產生利益衝突。
  6. 履行以下之企業管治職能:
    (a) 制定及檢討本公司的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;
    (b) 檢討及監察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;
    (c) 檢討及監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規;
    (d) 制定、檢討及監察僱員及董事的操守準則及合規手冊(如有);及
    (e) 檢討本公司遵守《守則》的情況及在《企業管治報告》內的披露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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